何某某申请执行黄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何某某与黄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黄某某被证实长期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何某某诉请确认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有效并据此分割财产。黄某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离婚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惩罚性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认定,以及一方恶意转移财产对协议执行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书面审理。何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财产流向鉴定意见,证明黄某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黄某某未出庭,仅提交书面答辩状,否认过错并主张条款无效。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及协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何某某与黄某某婚前协议中关于“因一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放弃共同财产”的条款有效;二、黄某某需将隐匿转移的财产份额返还何某某,并按协议约定执行财产分割;三、驳回黄某某的其他抗辩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在符合意思自治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时的效力,同时强调对恶意转移财产行为的惩戒,为处理涉财产隐匿的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