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诉周某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谭某某(军人)与被告周某某于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谭某某以周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并主张依据协议分割财产。周某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涉及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及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争议,核心在于平衡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谭某某提交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微信聊天记录及录音等视听资料,证明被告存在过错及协议真实性。被告周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过错事实。法院围绕协议效力、过错认定及财产分割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重点审查了“净身出户”条款是否符合民法典关于公平原则及禁止限制离婚自由的规定。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准予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二、被告周某某自愿向原告谭某某支付经济补偿款人民币二十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婚生子由原告谭某某抚养,被告周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三千元;四、双方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无效,其余财产按法律规定及调解方案处理。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分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违背公平原则及限制离婚自由而无效,但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补偿协议有效。裁判启示在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需审查条款合法性,平衡保护军人婚姻稳定与保障非军人配偶合法权益,体现家事审判中的实质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