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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诉刘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与刘某某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承担全部共同债务。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分居,焦某某以刘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主张协议有效,要求刘某某放弃所有财产并独自承担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借的200万元债务。刘某某辩称该“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同时主张该200万元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属其个人债务,拒绝承担。双方对协议效力及债务性质争议极大,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当事人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焦某某提交了双方签字的《婚前财产协议》原件、银行转账记录及刘某某过错证据;被告刘某某提交了债务资金流向证明及家庭日常开支凭证,以证明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双方围绕协议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债务承担主体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债务认定的客观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焦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二、确认《婚前财产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约定因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无效,但其中关于部分婚前财产归属的约定有效;三、对于200万元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各承担50%;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指出此类条款若严重失衡或限制人身自由,可被认定无效。同时,厘清了个人名义举债在离婚诉讼中的认定标准,强调需结合资金用途判断是否属于共同债务,为处理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指引。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