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诉马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马某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郭某以马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并依据该协议主张马某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马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剥夺了其基本生存权,且“过错”认定标准模糊,请求确认该条款无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其对子女抚养安排的潜在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家庭内部事务,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期间,马某提交了一份由专业机构出具的《家庭财产状况及收入能力鉴定意见》,旨在证明若执行“净身出户”条款将导致其生活陷入极度困难,严重违背公平原则。郭某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坚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围绕条款效力及证据证明力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司法实践认为,此类条款若严重限制当事人基本生存权利或显失公平,可能被认定无效或部分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需兼顾实质公平与弱势群体保护,避免协议沦为惩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