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申请执行何某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中国籍)与何某(外籍)经涉外婚姻登记结婚。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婚后何某与第三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构成重大过错。吴某诉请离婚并依据协议主张何某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何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外婚姻背景下,“净身出户”条款在过错损害赔偿中的法律效力及执行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涉外因素,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执行阶段中,吴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何某与第三人的聊天记录及照片等物证、书证,证明何某存在重大过错。何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质疑条款效力。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自愿性及内容合法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吴某与何某离婚;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约定有效,何某自愿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吴某所有;三、驳回何某关于确认条款无效的抗辩。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在符合自愿原则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时的有效性,特别是在涉外婚姻及重大过错情形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家事审判中平衡财产分割与过错惩戒提供了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