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与陈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于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及行为协议》,约定若一方存在过错导致离婚,需向无过错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过错方探视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婚后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原告主张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探视权的条款无效,且赔偿金额显失公平,请求确认协议部分条款无效。被告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全面履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子女抚养权约定的法律效力,以及高额赔偿条款是否构成显失公平。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在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转入正式审理程序。原告提交了双方签署的《婚前财产及行为协议》原件,以及证明被告存在过错行为的视听资料证据。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坚持协议有效性。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人身权利条款的合法性及赔偿数额的合理性。
判决结果
原告冯某某在庭审过程中,经法官释明法律风险及考虑到家庭关系修复可能性,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剥夺探视权等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同时,提示当事人在订立婚前协议时,不得以协议形式变相限制法定权利,尤其是涉及未成年子女权益时,必须以子女最大利益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