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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诉沈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谢某(女)与被告沈某(男,现役军人)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0年育有一子。婚前双方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沈某长期未履行家庭义务,谢某发现其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遂起诉离婚。沈某以涉军婚姻受特殊保护及“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为由抗辩。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的条款效力,以及军人婚姻中过错责任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涉及军人婚姻及未成年子女隐私,法院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在诉前调解阶段,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原告谢某提交了婚前协议原件、沈某出轨的聊天记录及照片等书证;被告沈某提交了服役证明及家庭支出凭证。审理过程中,法官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准予原告谢某与被告沈某离婚;2. 婚生子由原告谢某抚养,被告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 夫妻共同财产中,沈某自愿放弃其在房产中的份额归谢某所有,作为对谢某的精神损害赔偿及家务劳动补偿,沈某不再主张其他财产分割;4. 双方互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若过度限制离婚自由或显失公平,可能不被直接认定为有效,但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财产分割方案受法律保护。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对无过错方权益平衡的裁判导向,强调调解在涉军家事案件中的解纷功能。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