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诉何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继承析产案
案件事实
赵某某与何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离婚。赵某某主张何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依据协议要求分割全部夫妻共同财产。何某某抗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请求依法分割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惩罚性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以及涉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益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鉴于双方争议焦点明确且事实清楚,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介入。原告赵某某提交了经公证的婚前协议书、银行流水及对方过错证据;被告何某某提交了家庭日常支出凭证及子女抚养相关证明。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的合法性及公平性,并组织双方就财产分割比例及子女抚养权进行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显失公平而部分无效,但认可其作为过错认定的参考依据。双方同意夫妻共同财产由赵某某分得60%,何某某分得40%;未成年子女由赵某某直接抚养,何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调解书送达后,双方均无异议,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指出此类条款若严重失衡则可能因显失公平被认定无效或部分无效,但可作为过错认定的参考。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的优先原则,以及通过调解化解家事纠纷、维护家庭稳定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