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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与彭某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彭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婚后彭某长期对蒋某实施家庭暴力,蒋某收集了多次报警记录及伤情照片等视听资料作为证据。蒋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主张依据协议约定,彭某应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彭某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惩罚性条款在涉家暴情形下的法律效力及财产分割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蒋某提交了包含暴力过程的录音、视频及医院诊断证明等视听资料,以证明被告存在重大过错。被告彭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协议条款无效。法院经庭审质证,围绕协议效力及家暴事实认定展开辩论。因原告在庭审期间申请撤诉,法院依法审查其撤诉理由及自愿性,最终作出裁定。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折射出司法实践中对“净身出户”条款效力的审慎态度。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认为过度剥夺一方财产权的条款可能因显失公平或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财产分割仍应遵循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而非简单适用惩罚性约定。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