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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诉胡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与胡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须“净身出户”。婚后胡某某与第三人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曹某某遂起诉离婚并主张依据协议分割财产。胡某某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惩罚性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认定,以及过错方在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责任承担。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后,曹某某不服提起上诉,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围绕婚前协议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展开辩论。曹某某提交协议原件、胡某某与第三人的聊天记录及照片作为书证,证明胡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胡某某提交银行流水,主张协议条款导致其生活困难,显失公平。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协议全部有效的部分,改判部分支持曹某某诉请。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显失公平且过度限制财产权利而无效,但胡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事实成立。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胡某某向曹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适当倾斜分割,驳回曹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等惩罚性条款的效力边界。法院认定此类条款若导致一方基本生存权受损或显失公平,应认定无效,但可作为认定过错及分割财产时的考量因素。裁判体现了尊重意思自治与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平衡,对家事审判中过错损害赔偿的适用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