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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诉于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邓某与被告于某系夫妻,于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邓某收集于某与他人同居的证据后起诉离婚。于某以涉军婚姻受特殊保护及“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为由抗辩。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惩罚性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以及军人配偶提出离婚时的法定限制与过错赔偿的适用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邓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被告与他人同居的照片、聊天记录等物证与电子数据,主张被告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于某提交服役证明及反驳证据,强调军人婚姻稳定性及协议条款无效。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自愿性及条款是否符合公序良俗,未进行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邓某与被告于某离婚;二、被告于某向原告邓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邓某其他诉讼请求(即不支持“净身出户”条款)。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且显失公平而无效,但法院仍可根据过错程度支持合理的损害赔偿。同时,在军人配偶无重大过错前提下,严格适用军人婚姻保护规定,平衡了婚姻自由与国防利益。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