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申请执行陆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中方)与陆某某(外籍)缔结涉外婚姻,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承担全部共同债务。婚后陆某某长期与第三人保持不正当关系,江某某提起离婚诉讼并获准。离婚判决生效后,江某某发现双方存续期间存在巨额共同债务,遂依据婚前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及“净身出户”的约定,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陆某某独自承担全部债务并放弃剩余财产分割权。陆某某抗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外婚前协议中惩罚性财产处分条款及债务承担约定的法律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审查,采取公开开庭审理方式。江某某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婚前协议原件、离婚判决书及债务凭证作为书证。陆某某提交了证明其经济状况及债务实际用途的证据,主张条款无效。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自愿性、合法性及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对双方提交的书面证据进行了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法院认定婚前协议中关于债务由过错方承担的约定合法有效,但“净身出户”条款因过度剥夺一方基本生存权而部分无效,仅支持债务承担部分,对财产分割部分予以调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条款。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婚前协议中债务承担约定的效力边界,确立了“过错方承担债务”条款的有效性,同时纠正了极端“净身出户”条款的无效性,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为处理涉外家事纠纷中的财产与债务分割提供了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