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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诉陈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陈某某名下房产归曹某某所有,且陈某某承诺若因过错导致离婚,需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婚后双方感情破裂,曹某某诉请确认协议中关于“人身自由限制”及“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并要求按法定继承处理陈某某遗产。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及惩罚性赔偿条款的效力。法院需审查该协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特别是涉及人身关系约束的部分是否具备法律约束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适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曹某某提交《婚前财产协议》原件、结婚证及房产登记信息查询单。被告陈某某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主张协议签署时存在胁迫情形,并申请对签名真实性进行鉴定。法院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重点审查协议条款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是否存在显失公平情形,结合书面材料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财产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及设定高额惩罚性赔偿的条款无效;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不得设定显失公平的惩罚性条款。司法实践强调,财产约定需基于自愿、公平原则,违反公序良俗或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无效,为规范婚前财产约定提供了裁判指引。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