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诉张某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杨某某(女)与张某某(男,现役军人)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男方过错导致离婚,女方需放弃子女抚养权并支付高额违约金。婚后双方感情破裂,杨某某起诉离婚并主张该协议因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张某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抗辩。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权预先处分的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以及违约金条款是否构成显失公平。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杨某某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杨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聊天记录作为书证,证明协议签署时存在胁迫及内容违法。张某某提交服役证明及协议签署时的公证文书,主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公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合法性及军人婚姻保护原则的适用边界。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涉及子女抚养权预先处分的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而无效,同时确认了军人婚姻中非过错方权益保护的界限,对规范婚前财产及人身关系约定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