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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与曾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中国籍)与被告曾某某(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博某某发现曾某某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并留存视听资料,遂起诉离婚。博某某主张协议有效,要求分割全部共同财产;曾某某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请求依法分割。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财产分割及婚前协议中惩罚性条款的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婚前协议原件、涉外婚姻登记证明及证明被告过错的视听资料;被告对视听资料真实性无异议,但质疑协议条款效力。法庭围绕协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显失公平进行举证质证,重点审查了“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性质及财产状况。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博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二、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过分限制财产权利且显失公平,认定无效;三、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但鉴于被告存在重大过错,酌情多分原告20%份额;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等惩罚性条款的效力边界,指出其因违反公平原则及过度限制财产权而无效。裁判启示在于,法律尊重意思自治,但不得以协议形式规避法定扶养义务或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过错方仅在法定范围内承担少分财产责任。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