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申请执行彭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与彭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承担全部共同债务。婚后双方因感情破裂离婚,李某依据协议起诉要求彭某履行债务承担义务。彭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离婚自由,请求确认无效。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前,双方对协议中债务划分条款的效力产生重大争议,李某申请法院确认协议中债务承担部分的法律效力,以便后续执行。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关联程序中审理。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李某提交了双方签字的婚前协议原件、婚后共同债务凭证及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笔迹真实性鉴定意见,证明协议系彭某真实意思表示。彭某未提交新证据,仅提交书面答辩状,主张条款违反公序良俗。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订时的自愿性及内容合法性。
判决结果
本案以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特别是涉及债务承担时,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同时体现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处分自身权利、申请撤诉的司法尊重,对规范婚前财产约定及债务划分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