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诉董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董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放弃所有共同财产。2023年,沈某某以董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并依据协议主张全部财产归其所有。董某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拒绝履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同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支付问题。法院需审查协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并综合考量子女最佳利益原则进行裁判。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原告沈某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存在过错及财产状况。被告董某某提交了收入证明及子女日常照料记录,反驳协议效力并争取抚养权。双方围绕协议条款的合法性及子女抚养安排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沈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二、确认《婚前财产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无效,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原告分得60%,被告分得40%;三、未成年子女由原告沈某某直接抚养,被告董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因违背公平原则及限制离婚自由而无效,体现了司法对意思自治与实质公平的平衡。裁判强调在尊重婚前协议的同时,不得损害弱势方基本生存权益,并为涉未成年子女案件提供了财产分割与抚养权判定的参考范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