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申请执行曾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与曾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向另一方支付高额“青春损失费”并放弃全部婚前财产。婚后双方感情破裂,江某某诉请确认该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执行阶段,曾某某依据该协议申请强制执行江某某名下房产。江某某提出异议,主张协议因违反公序良俗及显失公平而无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财产分配极度不平衡条款的法律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书面审理。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提交的婚前协议原件、房产登记信息及一份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财产价值评估鉴定意见。曾某某主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江某某则抗辩协议条款实质限制了离婚自由,且财产分割结果显失公平,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通过书面审查证据,认定协议部分条款无效。
判决结果
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限制离婚自由”及“放弃全部婚前财产”的条款无效;曾某某撤回对江某某名下房产的强制执行申请;双方就剩余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江某某自愿补偿曾某某一定金额,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责任。法院据此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且财产约定不得显失公平。司法实践尊重意思自治,但需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为前提。对于以“青春损失费”为名行限制离婚之实或极度不平衡的财产约定,法院将依法认定无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