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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李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朱某(中国籍)与被告李某(外籍)在涉外婚姻登记时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李某提出离婚,需向朱某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及放弃所有共同财产。婚后双方因文化差异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李某提起离婚诉讼。朱某反诉主张该协议中关于人身自由限制及显失公平的财产条款无效,要求重新分割财产。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及过度倾斜财产分配的条款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婚前协议原件、涉外婚姻登记证明及证人证言,证明协议签署时存在胁迫及显失公平情形;被告提交协议签署时的公证文书及双方沟通记录,主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经诉前调解未果,法院进入正式审理程序,重点审查协议条款是否符合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不得显失公平的法律底线。对于涉外婚姻中的财产约定,法院将严格审查其合法性与公平性,防止以协议形式变相限制离婚自由或侵害一方合法权益,维护婚姻自由与实质正义。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