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王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王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需向无过错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过错方探视子女权利。2023年,刘某以王某存在婚外情为由起诉离婚,主张协议有效,要求王某支付赔偿金并放弃探视权。王某辩称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探视权的条款无效,且赔偿金额显失公平。一审法院认定限制人身自由条款无效,但支持部分赔偿请求。刘某不服,以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再审,主张协议整体有效,要求全额赔偿及剥夺探视权。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再审审查。鉴于案件事实清楚,主要争议在于协议条款的法律效力及证据采信,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再审期间,双方围绕婚前协议原件、微信聊天记录及司法鉴定意见展开质证。刘某提交经公证的协议文本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聊天记录真实性鉴定意见,试图证明王某过错及协议签署时的自愿性;王某则提交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主张赔偿金额远超实际损失,构成显失公平。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合法性及赔偿数额的合理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如探视权)的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而无效。同时,裁判启示当事人,婚前财产约定不得以惩罚性高额赔偿变相限制基本权利,法院在审查此类协议时,需严格区分财产处分与人身关系,维护婚姻自由与人格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