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与李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及忠诚协议》,约定若一方因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须“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李某被证实与他人同居,朱某遂起诉离婚,主张依据协议分割财产并确认抚养权归属。本案特殊情节在于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涉及对财产权利的极端限制,且直接关联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预先处分,引发关于意思自治边界及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的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夫妻隐私及未成年子女权益,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提交了双方签字的《婚前财产及忠诚协议》原件作为物证,并辅以银行流水证明被告过错事实;被告李某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该条款显失公平且侵犯人身权利。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子女抚养权归属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原告朱某在庭审后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折射出司法实践中对“净身出户”及预先放弃抚养权条款效力的审慎态度。裁判启示在于,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且不得以牺牲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为代价进行权利处分,法院在审理此类家事案件时需平衡契约自由与法律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