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申请执行博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张某某(女方)与博某某(男方,现役军人)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因男方过错导致离婚,女方需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双方感情破裂,张某某起诉离婚并申请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博某某以军婚保护为由抗辩协议有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的财产分割条款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书面审理程序。张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聊天记录作为书证,证明协议存在胁迫及显失公平情形;博某某提交服役证明及协议签署时的公证文书。法院重点审查协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及“放弃抚养权”的条款无效;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基本权利,即便涉及军婚,亦不得以协议形式规避法律对弱势方及子女权益的保护,彰显了司法对实质公平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