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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中方)与陈某某(外籍)系涉外婚姻。婚前双方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婚后陈某某被证实存在重大过错,曹某某诉请确认协议有效并依约分割财产。陈某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在涉外婚姻背景下的法律效力及财产分割方案的合理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曹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公证文书及陈某某过错证据。陈某某申请对协议签署时的精神状态及是否存在胁迫进行司法鉴定,并提交鉴定意见证明其签署时意识清醒但受情感胁迫。双方围绕条款效力及证据真实性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财产归属的约定部分有效;二、鉴于“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不予支持;三、依据协议中关于过错方少分财产的原则,判决陈某某向曹某某支付财产折价款人民币50万元;四、驳回曹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显失公平而无效的裁判规则,同时肯定了当事人对财产分割的约定效力。在涉外婚姻中,法院兼顾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为类似家事案件提供了“部分支持”的裁判指引,平衡了保护无过错方与维护实质公平的关系。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