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诉周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与周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支付高额违约金,并限制对方探视权。婚后周某某疑似转移大额存款,江某某通过隐蔽录音取证。江某某起诉要求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并分割财产。周某某抗辩称协议系自愿签署,录音系偷拍侵犯隐私。案件涉及婚前协议效力审查及财产隐匿争议,江某某在诉讼过程中发现周某某已转移主要资产,遂申请撤诉。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依再审/申诉程序进行书面审理。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提交的婚前协议文本及江某某提供的视听资料证据。针对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的条款,法院进行了合法性审查;针对录音证据,法院评估了其取得方式的合法性及证明力。因原告在审理期间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法院未对实体争议作出最终判决,而是就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定。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鉴于原告江某某在裁定宣告前申请撤回起诉,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如探视权)及显失公平条款的无效性,同时展示了在涉及财产隐匿转移的复杂家事案件中,当事人行使撤诉权的程序后果,对规范婚前协议效力认定具有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