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诉徐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徐某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放弃所有共同财产。婚后不久,沈某某发现徐某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存款的行为,遂起诉要求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并主张重新分割财产。徐某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沈某某未能证明其存在法定过错。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认定,以及一方隐匿财产时的分割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沈某某提交了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明细及转账记录作为书证,证明被告存在转移财产行为。被告徐某某提交了协议签署时的沟通记录,主张协议自愿性。法庭围绕协议效力及财产流向进行举证质证,重点审查了协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是否存在显失公平情形。
判决结果
原告沈某某在庭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或显失公平的“净身出户”条款通常无效。同时警示当事人,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将面临少分或不分财产的严厉法律后果,体现了司法对婚姻诚信原则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