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博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王某某与博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及婚姻忠诚协议》,约定若一方出轨,需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2022年,王某某以博某某存在婚外情为由起诉离婚,主张依据协议分割全部共同财产并剥夺博某某抚养权。博某某辩称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抚养权的条款无效,且“净身出户”显失公平。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效力,特别是涉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与显失公平原则的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进行书面审理。双方围绕《婚前财产及婚姻忠诚协议》这一书证展开质证。上诉人王某某主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全面履行;被上诉人博某某则提交银行流水及沟通记录,证明协议条款违反公序良俗且导致其生活困难,请求确认部分条款无效。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关于抚养权归属及财产分割的合法性与公平性。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部分支持王某某的诉请,其余驳回。具体而言,确认协议中“放弃子女抚养权”及“限制离婚自由”的条款无效;认定“净身出户”条款因显失公平且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鉴于博某某存在重大过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其少分,王某某获得60%财产份额,博某某获得40%。子女抚养权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判决归王某某,博某某支付抚养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剥夺抚养权等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同时,确立了在认定“净身出户”条款无效后,法院可依据过错程度在法定框架内调整财产分割比例的原则,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实质公平,对涉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