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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婚前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过错方探视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婚后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诉讼中,原告提交了一段录音视听资料,证明被告存在婚外情。被告抗辩称,协议中限制探视权的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且赔偿金额显失公平,请求确认该部分条款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高额赔偿条款的法律效力,以及该协议是否影响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原告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清楚,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再审期间,原告提交了新的视听资料证据,主张被告存在重大过错。法院重点审查了婚前协议中关于人身权利限制的条款合法性,以及视听资料取得的合法性与关联性。法院认为,涉及人身关系的约定不得通过协议预先排除法定权利,且限制探视权违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权利(如探视权)的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而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预先剥夺或限制法定的人身权利,尤其是涉及未成年子女权益时,必须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此类约定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