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谭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黄某与被告谭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及忠诚协议》,约定若一方存在出轨等过错行为,需向无过错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金500万元,并放弃子女抚养权。2023年,黄某以谭某存在婚外情为由起诉离婚,主张协议有效,要求谭某支付赔偿金并确认其丧失抚养权。法院查明,协议中关于“放弃抚养权”的条款严重限制人身自由且违背公序良俗,属无效条款;关于高额赔偿金的约定虽体现意思自治,但金额远超合理范围,显失公平,且黄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谭某存在法定重大过错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黄某提交《婚前财产及忠诚协议》原件、微信聊天记录及照片作为书证,主张被告存在过错。被告谭某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且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法定过错。法庭重点审查了协议效力及证据的证明力,组织双方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的条款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同时警示当事人约定的财产性惩罚条款不得显失公平。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严格区分财产约定与人身束缚,维护婚姻自由与子女最大利益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