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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诉沈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债务纠纷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沈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实施家庭暴力,需净身出户并放弃所有财产。婚后沈某多次对陆某实施暴力,陆某留存录音录像证据。现陆某起诉离婚,主张协议有效,要求沈某承担全部婚姻存续期间债务,并赔偿精神损害。沈某辩称协议限制人身自由无效,且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共同承担。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认定及家庭暴力的举证责任分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陆某提交婚姻登记记录、婚前协议原件、医院诊断证明及多次家庭暴力现场的视听资料。沈某对视听资料真实性无异议,但质疑其证明力。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显失公平原则,结合证据链认定家庭暴力事实成立。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陆某与被告沈某离婚;二、确认双方婚前协议中关于因家庭暴力导致过错方少分或不分财产的约定有效,被告沈某需承担婚姻存续期间全部共同债务;三、被告沈某向原告陆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综上,支持原告陆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惩罚性条款的效力边界,确认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前提下,针对家庭暴力等严重过错的财产约定有效。裁判强化了家暴受害方的权益保护,为类似案件中过错责任认定及债务分担提供了司法指引。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