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与麻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麻某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女方在孕期或哺乳期提出离婚,需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并支付高额违约金,且限制其探视权。婚后麻某怀孕,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吴某主张协议有效,要求按约分割财产并限制探视。麻某抗辩称协议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显失公平,请求确认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关于孕期离婚财产惩罚及人身权利限制的条款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复杂且涉及特殊时期妇女权益,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吴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作为物证,证明双方自愿签署。被告麻某提交孕期医学证明及沟通记录,主张协议违背公序良俗及显失公平。法院组织诉前调解,重点审查协议条款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是否侵害基本人身权利。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 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2. 双方自愿离婚;3. 婚内共同财产依法均等分割,不考虑原协议惩罚性条款;4. 子女由麻某抚养,吴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并享有定期探视权,具体探视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不得无故阻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违反公序良俗的原则。在孕期或哺乳期,法律特别保护妇女权益,任何试图通过协议剥夺女方基本权利或设置显失公平惩罚的条款均无效。裁判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及对婚姻自由原则的坚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