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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王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不久,王某怀孕并进入哺乳期。刘某以王某存在过错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依据协议剥夺王某全部财产权益。王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同时强调其处于哺乳期,依法应受特殊保护。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净身出户”条款在涉孕期及哺乳期背景下的法律效力,以及该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被告王某提交孕期医学证明及哺乳期相关证据,主张适用特殊保护规定;原告刘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双方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主要围绕条款效力展开辩论。法院未进行开庭质证,直接依据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且显失公平而无效。在涉孕期、哺乳期等特殊阶段,法院更侧重保护妇女权益,强调财产分割应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而非简单适用惩罚性约定。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