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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与蒋某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林某与蒋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须“净身出户”。婚后育有一子,林某被指控长期家暴并出轨,蒋某提起离婚诉讼。林某否认家暴,申请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确认存在轻微伤。双方就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产生激烈争议,核心焦点在于“净身出户”条款是否因显失公平或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蒋某提交婚前协议、报警记录及鉴定意见,主张被告存在重大过错,要求依据协议分割全部共同财产并争取子女抚养权。被告林某对协议效力提出异议,认为该条款剥夺其基本生存权。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质证,重点审查了过错行为与协议条款的关联性,并引入调解程序以解决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的实际问题。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准予林某与蒋某离婚;2. 婚生子由蒋某抚养,林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 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显失公平且限制基本权利部分无效,但鉴于林某存在重大过错,林某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中60%的份额归蒋某所有,剩余40%归林某所有;4. 双方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法院认定完全剥夺一方财产权的条款因显失公平而无效,但尊重当事人在调解中基于过错责任自愿作出的财产让步,平衡了契约自由与公平原则,为处理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参考。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