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诉曾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中国籍)与曾某(外籍)经涉外相亲相识,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曾某长期与第三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多次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麻某发现后,以曾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有效,要求曾某少分或不分财产,并依据涉外婚姻背景及过错情节,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曾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请求法院调整财产分割比例。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经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麻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数据,证明曾某与第三人的不正当关系及财产转移事实;曾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协议条款无效。法院重点审查了婚前协议的合法性及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围绕涉外因素下的法律适用及过错认定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麻某与曾某离婚;二、确认双方婚前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约定因违反公平原则及公序良俗部分无效,但鉴于曾某存在重大过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曾某予以少分;三、曾某向麻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十万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指出其虽不能直接剥夺全部财产权,但可作为认定过错及调整财产分割比例的重要依据。同时,规范了涉外婚姻中电子证据的采信标准,体现了司法对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及对公序良俗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