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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与博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博某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博某与第三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同居,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双方曾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须“净身出户”。蒋某起诉离婚,主张博某存在法定过错,要求依据协议分割财产并请求损害赔偿。博某认可过错事实,但抗辩“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离婚自由,请求法院依法公平分割财产。本案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及隐私保护,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惩罚性条款的效力及过错赔偿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夫妻私密生活细节,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蒋某提交了婚前协议原件、博某与第三人的聊天记录及照片等书证和电子数据,以证明博某存在重大过错及协议真实性。博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就协议效力提出抗辩。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及是否存在胁迫情形。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双方解除婚姻关系;2. 婚生子由蒋某抚养,博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若干;3. 鉴于博某存在重大过错,双方同意参照婚前协议精神,博某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中其应得份额,全部归蒋某所有,作为对蒋某的经济补偿及精神抚慰;4. 双方互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与符合公序良俗之间的平衡。虽然法律不直接支持绝对的“净身出户”,但法院认可其作为过错方自愿承担不利后果的意思表示,通过调解方式确认财产归属,既保护了无过错方权益,又体现了家事审判的柔性司法理念。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