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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诉焦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谢某(中国籍)与被告焦某(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及忠诚协议》,约定若一方因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须“净身出户”,放弃全部共同财产。2023年,谢某以焦某存在婚外情为由起诉离婚,并依据该协议主张全部房产及存款。焦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涉及涉外婚姻法律适用及“净身出户”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认定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外籍当事人,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再审期间,谢某提交公证处出具的协议公证书及银行流水作为主要证据,焦某申请对协议签署时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显示其签署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围绕协议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谢某与被告焦某离婚;二、确认双方签署的《婚前财产及忠诚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条款无效;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谢某分得60%,被告焦某分得40%;四、驳回原告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协议因限制离婚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的裁判规则,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实质公平。对于涉外家事案件中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提供了参考,强调法院在尊重契约精神的同时,需严格审查条款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防止以协议之名行侵害权益之实。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