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诉刘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刘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刘某长期对陆某实施家庭暴力,陆某遂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有效,要求刘某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刘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仅同意依法分割财产。双方对家暴事实及财产状况存在较大争议,核心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惩罚性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家暴情形下的财产处理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家庭暴力及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二审维持原判后,法院主持调解。陆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报警回执及医院诊断证明等电子数据及书证,证明刘某家暴事实;刘某提交银行流水等电子数据证明财产构成。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子女抚养权展开激烈辩论,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意向。
判决结果
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 双方自愿离婚;2. 婚生子由陆某抚养,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 鉴于刘某存在家暴过错,双方同意参照婚前协议精神,刘某自愿放弃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陆某获得主要房产及存款,刘某保留少量个人财产;4. 双方互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虽因限制人身自由或显失公平可能无效,但可作为认定过错方少分财产的参考。在家暴案件中,法院通过调解引导过错方自愿让渡财产权益,既保护了无过错方权益,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柔性司法与实质正义的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