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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冯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冯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签署协议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且若一方提出离婚需支付高额违约金。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自2021年起,被告冯某某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原告身心受损。2023年,原告因不堪忍受暴力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依据《民法典》第1087条及1091条,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并请求损害赔偿。被告辩称婚前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完全有效,拒绝分割财产及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人身限制及显失公平的婚前协议效力,以及家暴情形下的财产分割与赔偿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复杂且涉及家暴证据认定,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进行开庭质证。原告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事实;同时提交婚前协议原件,主张其中限制离婚自由及违约金条款无效。被告提交了协议签署时的录音,主张协议自愿性。诉前调解阶段,双方就财产分割分歧较大,调解未果,法院转入审判程序,重点审查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合法性及家暴情节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限制离婚自由”及“高额离婚违约金”的条款无效,其余财产归属约定有效;三、被告冯某某向原告周某某支付家务劳动补偿款及离婚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五万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条款的无效性,确立了家暴情节下无过错方在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中的优先保护原则,对规范婚前协议效力审查及家事审判中平衡意思自治与公平正义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