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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林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林某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双方育有一子,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朱某主张林某存在婚外情等过错,依据协议要求林某放弃全部共同财产。林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拒绝履行。双方就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财产分割方案产生激烈争议,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朱某向法院提交了双方签署的《婚前财产协议》原件以及其自行录制的反映被告不当行为的视听资料作为主要证据,试图证明被告存在重大过错。被告林某对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及关联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交反驳证据。

判决结果

原告朱某在庭审前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折射出司法实践中对“净身出户”条款效力的审慎态度。法院通常认为此类条款若严重剥夺一方基本生存权或显失公平,可能不被完全支持。当事人应理性约定财产关系,避免使用极端化表述,以保障协议的可执行性与公平性。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