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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诉马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林某与马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出轨则净身出户,并限制离婚自由。婚后马某被林某偷拍与异性亲密视频,林某诉请离婚、确认协议有效并分割财产。马某辩称协议限制人身自由无效,且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要求多分财产。法院需审查协议效力及财产隐匿事实。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由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林某提交偷拍视频作为视听资料证据,主张马某过错及协议效力;马某提交银行流水,证明林某在诉讼期间恶意转移存款。双方围绕婚前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效力及财产隐匿事实展开激烈质证,法院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一、准予林某与马某离婚;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限制离婚自由”及“净身出户”的条款因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但关于忠诚义务的约定可作为过错考量因素;三、鉴于马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马某少分,对林某多分;四、驳回林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条款的无效性,同时确立了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对隐匿、转移财产一方的少分惩罚规则,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对规范婚姻家庭财产约定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