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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申请执行曹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韩某某(外籍)与曹某某(中国籍)缔结涉外婚姻,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过错方探视子女权利。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分居,韩某某诉请离婚并主张协议有效,要求曹某某履行赔偿及放弃探视权。曹某某抗辩称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探视权的条款无效,且赔偿金额显失公平。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的条款效力及涉外因素下的法律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韩某某提交经公证认证的婚前协议原件、银行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协议签署真实性及曹某某过错事实。曹某某提交心理咨询报告及子女生活现状证明,主张协议部分条款违反公序良俗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证据真实性展开激烈辩论,法院对电子数据的完整性进行了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或剥夺法定探视权,此类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必须坚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及人身权利不可处分的底线,为涉外家事案件中的协议效力审查提供典型参考。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