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协议效力审查与继承析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净身出户。婚后李某与第三人王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并生育子女,张某诉请离婚并依据协议主张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李某辩称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拒绝履行。案件涉及婚前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效力认定及后续继承析产争议,双方对财产范围及过错证据存在重大分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涉及个人隐私,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启动诉前调解,调解不成后转入审判程序。原告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李某与第三人的聊天记录作为物证和电子数据;被告提交家庭日常支出凭证,主张协议显失公平。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限制人身自由条款无效,但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部分有效;三、夫妻共同财产由张某分得70%,李某分得30%;四、双方互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或设定“净身出户”等人身惩罚性条款的无效性,同时肯定了基于过错的财产分割约定的效力。裁判启示在于平衡意思自治与公序良俗,为处理类似家事纠纷中协议效力审查提供了参考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