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诉蒋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蒋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双方签署《婚前及婚内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2023年,郭某发现蒋某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获取了蒋某与第三人的亲密合影及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证据。郭某遂起诉离婚,主张该“净身出户”条款有效,要求蒋某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并支付离婚损害赔偿。蒋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请求法院调整财产分割比例。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过错损害赔偿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当事人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依书面审理方式对案件进行审查。再审期间,法院重点审查了郭某提交的视听资料证据的合法性与关联性,以及婚前协议的签署背景。鉴于双方矛盾虽深但仍有调解基础,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过程中,法院向当事人释明了关于“净身出户”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边界及损害赔偿的法定标准,促使双方理性协商。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 准予郭某与蒋某离婚;2. 婚生子由郭某抚养,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 双方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部分有效,蒋某自愿将其名下80%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赠与郭某,剩余20%归蒋某所有;4. 蒋某另行支付郭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5. 双方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并非绝对无效,但法院可根据公平原则及过错程度予以调整。通过调解结案,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平衡了过错方的基本生存权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法理与情理的结合,为类似婚前协议效力认定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