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诉韩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系夫妻,韩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韩某某过错导致离婚,韩某某需支付高额违约金,并限制韩某某探视子女权利。婚后双方感情破裂,曾某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有效。韩某某辩称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探视权的条款无效,且违约金显失公平。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的条款效力及财产分割的公平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原告提交婚前协议原件、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过错及协议签署背景;被告提交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主张违约金过高及探视权限制违法。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合法性及财产条款的公平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二、婚前协议中关于限制被告探视子女权利的条款无效,被告依法享有探视权;三、婚前协议中关于高额违约金的条款因显失公平予以调整,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合理补偿金人民币五万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法定探视权,此类条款因违背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而无效。同时,法院对显失公平的财产惩罚性条款进行了司法干预,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对涉军婚姻中的财产纠纷处理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