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吴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吴某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放弃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婚后双方感情破裂,谢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有效。吴某抗辩称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抚养权的条款无效,且显失公平。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子女抚养权预先处分的法律效力,以及是否构成显失公平。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决定进行书面审理,未开庭质证。谢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作为物证,吴某提交银行流水证明其经济贡献。再审审查期间,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审查协议条款的合法性及公平性。
判决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及“放弃抚养权”的条款无效;双方自愿离婚,未成年子女由吴某抚养,谢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谢某分得60%,吴某分得40%。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或预先处分子女抚养权,此类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显失公平条款的矫正,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实质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