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诉江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继承析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江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则净身出户。婚后江某某被证实存在家暴行为,徐某某诉请确认协议有效并分割财产。江某某辩称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主张无效。江某某父母作为第三人介入,主张部分房产为其出资购买,应属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案件涉及婚前协议效力审查及继承析产争议,核心在于家暴条款的合法性及财产性质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家庭隐私及家暴细节,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徐某某提交报警记录、伤情鉴定及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作为主要证据。江某某提交录音资料证明协议系受胁迫签署,并主张条款无效。第三人江某某父母提交购房凭证及转账记录,证明部分资产来源。法院对视听资料及书证进行了质证与综合审查。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的法律界限,同时厘清了父母出资购房在析产中的举证责任,对规范婚前财产约定及保护弱势方权益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