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邓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中国籍)与被告邓某某(外籍)经涉外婚姻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邓某某被证实与第三人存在长期不正当关系,张某某遂起诉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及协议效力。邓某某抗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离婚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外婚姻背景下,此类惩罚性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效力及是否构成法定过错赔偿依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外籍当事人及家庭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张某某提交了被告与第三人的亲密合影、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以证明被告存在重大过错。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坚持主张协议条款无效。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过错认定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自愿性及内容合法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婚姻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但法院仍可根据过错程度在法定框架内酌情多分财产。裁判启示在于,当事人应通过合法合规的财产约定保护权益,而非依赖无效的惩罚性条款,司法实践更倾向于平衡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