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诉高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中国籍)与被告高某某(外籍)于2018年在境外登记结婚,婚后回国定居。2020年,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被告婚前购买的海外房产归原告所有,但附加条款规定“若被告提出离婚,需支付巨额违约金并放弃所有共同财产”。2023年,被告提起离婚诉讼,原告反诉要求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有效并执行财产分割。原告主张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履行义务;被告辩称协议限制离婚自由且显失公平。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背景下的婚前协议效力认定,核心争议在于协议中限制人身权利及财产分配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鉴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婚前财产协议》原件、涉外婚姻登记证明及海外房产产权证书等电子数据与书证。被告提交了证明其受胁迫签署协议的聊天记录截图及财务状况证明。双方围绕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及“巨额违约金”条款的合法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婚姻自由,违反公序良俗的条款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婚前财产约定虽尊重意思自治,但不得以财产分割为手段变相限制人身权利,否则将因显失公平及违法而归于无效,维护了婚姻制度的严肃性与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