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诉陆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军人)与被告陆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双方签署《婚前及婚内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2023年,博某某以陆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并依据协议主张全部共同财产。陆某某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请求依法分割财产。本案涉及涉军婚姻保护及婚前协议中惩罚性条款的效力认定,争议焦点在于该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及家庭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提交《婚前及婚内财产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被告过错证据;被告提交家庭日常支出凭证及抗辩意见。双方围绕协议条款的法律效力及财产分割比例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订时的自愿性及内容合法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博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离婚;二、确认双方签署的《婚前及婚内财产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无效,该部分约定因显失公平且限制离婚自由而不具法律约束力;三、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考虑到原告为军人及被告存在过错,酌情判决原告分得60%财产,被告分得40%;四、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等惩罚性条款的效力边界,指出其因限制离婚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但可作为分割财产时的参考因素。裁判兼顾了意思自治与实质公平,同时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