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申请执行于某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于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未处理财产分割。现曾某某依据该协议申请执行,要求确认于某某丧失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权。争议焦点在于该“净身出户”条款是否属于有效的财产约定,还是具有人身依附性的无效惩罚性条款。曾某某主张该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作为析产依据;于某某抗辩称该条款限制离婚自由,显失公平,且涉及身份关系,不应在离婚判决生效后单独作为执行依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书面审理。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提交的婚前协议书原件、婚后财产变动记录及离婚判决书。曾某某提交协议书证明约定效力;于某某提交证据证明该条款实质限制人身自由且未明确具体财产范围。法院认为,婚前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约定,因涉及对离婚自由的限制及身份关系的强制约束,违背公序良俗,且缺乏具体的财产指向性,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合法财产约定范畴。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此类条款若实质限制离婚自由或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夫妻财产约定需具体明确,不得以身份关系为条件进行惩罚性约定,体现了司法对婚姻自由与公平原则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