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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诉韩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韩某某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向另一方支付高额违约金,并限制子女抚养权归属。婚后育有一子,因感情破裂谭某某起诉离婚。韩某某主张协议有效,要求按约支付违约金并独占抚养权。谭某某认为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子女抚养选择权的条款无效,且违约金显失公平。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子女抚养安排的条款效力,以及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维持原判。庭审中,双方主要围绕婚前协议文本及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展开质证。原告提交协议原件证明存在人身限制条款,被告提交电子数据证明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受胁迫。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权预先固定及高额违约金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及预先约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条款无效;驳回被告依据该协议提出的高额违约金及独占抚养权主张。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并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确定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支付标准。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预先处分子女抚养权,此类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而无效。裁判启示当事人:财产约定需合法,人身关系与子女权益不可通过协议预先固化,司法实践严格审查涉身份关系的协议效力。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